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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9-06-24 19:5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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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边 彝 族 自 治 县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促进农村饮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坚持安全卫生、节约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在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建设的各类供水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营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是所属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维护、运营管理的协调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等工作。

        (二)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村饮水工程的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指导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制定供水应急预案,组织编制县级供水应急预案等。

        (三)县发改局负责供水单位水价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按国家要求落实对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优惠政策。

        (四)县卫健局负责供水工程的水质监测、卫生医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工作。

        (五)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开展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技术划定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资金的筹措和拨付,落实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经费,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县住建局负责农村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与农村饮水安全规划间的统筹协调,集镇和村庄农村饮水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到村镇供水问题的协调工作。

        (八)县交通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工程涉及穿越公路及沿线管网的铺设和保护工作。

        (九)县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自备水源供水学校的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

        (十)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县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工程正常用电,并按用电优惠政策对农村饮水工程执行优惠电价。

         

        第二章   所有权和运行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五)政府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第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一)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乡镇区域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可通过村民一事一议或组建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

        2.跨乡镇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负责建后管理工作;也可以由一个主要受益区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通过村民一事一议或建立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

        (二)由政府补助,群众自建的分散供水工程,受益户是管理责任主体,由受益户自行管理维护。

        (三)依托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县级农村饮水专管机构,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农村饮水工程建筑物及其供水管道、观测、计量等相关设施。

        农村饮水工程的输(供)水主管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

        凡重大建设项目对农村饮水工程造成影响,或确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并对农村饮水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由建设项目单位承担。

        第九条  在确保供水工程安全、公益属性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采取特许经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管理形式,由具有条件的供水单位负责管理,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条  县级农村饮水管理机构加强对供水管理人员技能培训,逐步实现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章   水 费 管 理

         

        第十二条  凡在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通过水利工程设施供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实行有偿供水,收取水费。

        第十三条  跨乡镇集中供水、单镇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管理单位按规定自主定价。单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在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上,由村民与村级供水管理组织通过一事一议自主定价。通过管网延伸使用县城自来水的农村供水价格执行县城自来水价格。

        农村供水价格按成本收费,供水成本包括原水成本、工程折旧费、维修费和运行管理费。

        农村饮水工程必须计提维修费。工程年维修费率按工程固定资产总值的3%计提(供水每立方0.3元),维修费用于供水设施的日常维修,户内供水点工程维修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实行以表计量、按量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不得破坏。

        第十五条  中供水工程水费由各供水站(厂)按月征收。各供水站(厂)建立专账,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  水费实行先用后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可使用范围如下:

        1.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公务费及房屋修缮等;

        2.工程的岁修、绿化工程的改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等;

        3.宣传、奖励、培训等业务费用;

        4.列支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费、折旧费。

        第四章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级政府建立县级维修养护基金,水质检测基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建立跨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镇(联村)集中工程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制度,维修养护基金县级财政补贴标准按上缴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基金数额1:1实行配套,使用实行多交多补,不交自修的原则,各农村饮水管理工作站负责工程维修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分散供水工程的管理维护费由受益户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跨乡镇供水工程维修基金主要用于水源、水厂、水池、管网及设备维修,户内维修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九条  对不能足额收取水费并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维修养护基金的乡、镇、单镇(联村)供水工程不能申请县级维修资金补贴,并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依据。

        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供水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基金中核报,应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使用维修基金应由跨乡镇、单镇(联村)供水工

        程管理单位向乡镇、县水务局逐级申报,2万元以下由县水务局审批,2万元(含)以上由县水务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的维修项目,维修结束并经县水务局验收合格后,申请划拨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维修基金使用按县级财政补助和工程维修费累积1 :1比例申请,县级维修财政补助标准不超过工程维修基金积累。

        第二十三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乡镇和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汇报,并通知县水务局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抢修,抢修任务结束后,补办申请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源地周围和水厂要植树绿化、涵养水源、美化环境,达到农村水厂绿化、美化、硬化、净化和保证安全供水的“四化一保证”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要求,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农村饮水工程管护主体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规定申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落实水源管理责任人。

        供水单位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水源被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和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含地表水、地下水)应经净化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水质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原则上每天对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PH值、浊度、消毒剂余量(原水除外)等指标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县水务局要依托县级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水质评价报告制度,每年制定水质检测规划和建档登记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每年枯水季和丰水季各不少于1次,分批对农村各供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全分析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反馈县水务局。

        第三十条  水质检测费用由县财政补贴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共同负担,县财政承担水质检测费用80%,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承担水质检测费用20%。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无故停水、违规操作、玩忽职守,造成水质污染或经济损失,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会同发改、财政、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县水务局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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