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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8-07-17 19: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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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7日

        边 彝 族 自 治 县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

        办法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日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人民政府是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五条  实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新增或者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应当同步开展保护区的划定或调整工作。县环保局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名称及范围。

        第六条  县水务局应当组织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

        供水单位应当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巡查,实时掌握标识和其他设施破损丢失情况并及时修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地理界标、警示标识、隔离防护设施和应急处理设施。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保护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禁止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全封闭管理,除供水单位和水源保护管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和现有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属重大工程项目而无法避免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项目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应当建设独立控制取水的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三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坚持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各负其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监管和巡查制度

        (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水源到水龙头全程监管。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年度评估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进行监测,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二)县环保局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建立巡查台账,确保监管到位。

        第十五条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环保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地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二)县水务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沙,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采砂取石等行为;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排污口整治;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按规定完成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三)县农业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和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加强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污染饮用水水源。加强对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四)县住建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乡镇和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城乡发展规模。

        (五)县城管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生产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

        (六)县卫计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影响饮用水水质的卫生防疫监督工作,按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对供水厂出水水质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并参与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县林业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其上游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八)县国土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审批并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

        (九)县交通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建设弃土管理及建设中的施工迹地和生态修复。

        (十)县公安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共安全,对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标识牌、隔离设施、视频监控设施以及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十一)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有条件的设置监控设施实施实时监控;编制本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县环保、水务等部门备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现水源地水质变化或可能引起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水务、环保等管理部门报告,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发现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和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水质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乐山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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