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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2-24 09: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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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

        自然灾害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因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25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民政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自然灾害,是指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灾害、风雹灾害、低温冷冻灾害、雪灾、地震灾害、山体崩塌灾害、自然滑坡灾害、泥石流灾害、风暴灾害、海啸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包含非故意行为导致的火灾,或者有责任主体的火灾,但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中央、省、市对特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居住在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境内的居民及临时外来人员。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县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制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加强自然灾害困难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县财政局: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做好自然灾害困难救助工作的资金保障和拨付,加强自然灾害困难救助金的监督管理,对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县住建局: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县粮储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其他部门职责: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章救助范围、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救助范围

        (一)因灾或参与救灾造成群众死亡、受伤的,可以申请抚慰金、医疗救助和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二)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造成“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众,可以申请灾后重建补助、转移安置过渡性生活救助及衣被等物资救助。

        (三)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可以申请生活救助。

        第六条救助标准

        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以自我救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分类救助标准如下:

        (一)因灾造成人员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50000元。

        (二)因灾造成人员严重受伤、疾病的,根据住院治疗费用情况,可以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金5000元―20000元。

        (三)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救助。受损房屋经鉴定需维修加固的,按照救助期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实施,房屋需要重建的,按照救助期原则不超过6个月的标准实施。其中:启动一级或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不低于每人每天25元的标准;启动三级或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不低于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

        (四)因灾房屋一般损坏、严重损坏、倒毁的受灾困难群众住房需恢复重建的,一次性补助灾后重建资金1000元―40000元。

        (五)冬春生活困难救助。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等情况实行分类救助,重点解决受灾人员因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困难,救助时段为每年12月至次年5月,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90元/人补助。

        (六)灾害应急救助。按照单次灾害不低于人均23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七)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单次灾害不低于人均6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第七条救助程序

        (一)户报。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需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反映受灾及需救助情况。

        (二)村评。村(居)委会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受灾、需救助情况,召开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选出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

        (三)公示。村(居)民委员会选出的救助对象,应在村(居)范围内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四)乡审。公示结束后,由村(居)委会将灾情、救助申请以及张榜公示照片等相关材料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拟救助对象开展全面核查,统一建立救助台账报县应急管理局。

        (五)县定。县应急管理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单随机抽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和批准。

        以上各个环节都必须有责任人签字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救助资金发放。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灾资金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冬春救灾资金和需救助人员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核定救助金额。原则上由县级组织协调金融机构统一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到户到人。如因受灾群众没有社会保障卡等特殊情况,不能由县级统一组织实施发放的,由县级将各乡镇所需救助资金统一划拨给各乡镇,指导乡镇发放。

        第三章灾情核查、评估

        第九条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应及时搜集、核实灾情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时间搜集、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灾情,由县减灾委统筹救灾及发布灾情信息、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相应应急预案。

        第十条各乡镇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灾情稳定后,配合县应急管理局积极做好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上报工作,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原始档案,以备审计监督检查。

        第四章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县财政局做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分级配套保障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统筹使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县级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重建、恢复倒损住房,以及采购、储运、管理救灾物资等项支出。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范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救助: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害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的救灾资金应急保障机制,根据灾情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以资金调度方式先行拨付一部分应急资金,支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发放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

        (三)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困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

        (四)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造成“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害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报县政府审批后,及时分配和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五)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上级资金的下达及县级资金安排确定救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分配和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规范救助程序和款物管理。严格按照受灾人员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并建立“一帐一册一卡”(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帐、款物发放花名册、受灾人员救助卡),严格执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救灾资金尽量通过银行纳入“一卡(折)通”发放,特殊情况下紧急救助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自然灾害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受灾人员倒损房恢复重建的,应实行项目管理,将救灾补助资金额度告知到受灾困难群众,受灾困难户恢复重建完工验收合格后发放重建补助资金;用于生活救助其他项目的,应将救助资金一次性落实到位。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一般自然灾害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府办发〔2017〕3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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