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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2-01-18 17:5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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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2022年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森林防火期:2022年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林缘100米范围内。

        四、严格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

        (二)严禁烧田土埂、稻草、秸秆、树叶、干柴、垃圾等可燃物;

        (三)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四)严禁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进行爆破及使用枪械狩猎等活动;在森林禁火区域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按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五)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烧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六)确需在森林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含彝族丧葬野外用火),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明确现场负责人并做好有效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禁火区域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报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七)凡进入森林防火区要道口、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设立检查站的人员和车辆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扫防火码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五、全县应全面严格履行县级领导包乡镇、部门和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联户干部包户、监护人包监护对象、生态护林员和林权权利人包山头地块的包保责任、明确森林防火区域和职责任务。森林防火期内县级领导定期深入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六、依法履行防灭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履行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各乡镇及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以及森林火情日报制。

        八、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灾,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乡镇要严格按照火灾扑救“三先四不打”(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的要求,把握最佳时机、利用最佳地段、采取最佳手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就近调派专业力量、大型灭火装备投入扑救,全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九、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村组、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部门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农业、环保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0833―5220119。

        十二、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命令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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