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经县委常委会研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
峨 边 彝 族 自 治 县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拆迁,并给予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县政府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职责,授权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征收集体土地。
各乡镇人民政府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具体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县医保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综合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第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不予确认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的,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
第八条 县政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九条 县政府根据土地调查情况, 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条 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府发〔2020〕14号)执行。耕地的两补费统筹用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耕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的两补费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一事一议”讨论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区片综合地价的农用地标准执行。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执行,其中坟墓的补偿按附件1执行,房屋装修补偿按附件2执行。此外,在实际工作中,如有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或未载明的品种,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的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计算。人均耕地以县农村农业局提供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确定(已纳入征地社会保障人员除外)。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以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土地后,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日为基准日,确定安置人员年龄、人数、养老保障缴费起始时间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第十五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人地对应”原则一事一议商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自然资源局核定,核定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认定为享有补偿安置权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常住人员及其依法婚嫁、新生登记入户的人员;
(二)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役军士和义务兵、自主就业回原籍的军士和义务兵、大中专院校及以上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
(三)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买户口、购房、购买养老保险和就读大中专以上院校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且现户口在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义务的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享有补偿安置权利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享受过征地补偿安置的人员;
(二)依法婚嫁及其它人员入户时,原户口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转业、自主择业、退休军官,政府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退休军士;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上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县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地拆迁单位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应当按期交付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场。超过期限未清场的作为弃物处理,逾期不交地、搬迁的,由县政府作出限期交地决定或者限期搬迁决定。当事人仍不交地、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自土地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手续;
(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土地流转备案;
(六)转让、互换、租赁房屋;
(七)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擅自办理前款所列事项,拆迁补偿安置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拆迁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被拆迁人未按期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以拆迁人的调查结果为准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是指在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人是指实施征地拆迁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拆房、清场。超过规定期限未清场的建(构)筑物残值由拆迁人处理。
拆迁房屋有产权争议的,实行证据保全拆迁。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由租赁双方在拆迁期限内协商处理好租赁事宜,拆迁人只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的建(构)筑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所有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和废弃的设施、住宅周围的自然道路、坎沟、天然石坎(坝)一律不予补偿。
经合法批准修建的,四面有墙、层高在2.2米以上的生活居住用房定性为主体房;主体房以外的房屋定性为附属房。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类型由征地拆迁单位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确认。
第二十五条 拆迁农村村民合法房屋,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对于办理了合法养殖、经营手续的,且经营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养殖房或经营性主体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第二十六条 拆迁安置对象是指征地拆迁范围内,主体住房被拆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安置对象享受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组、辖区派出所负责拆迁安置对象的审核认定,并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被拆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拆迁安置对象:
(一)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主体住房被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以土地征收公告日为基准日);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役军士和义务兵、自主就业回原籍的军士和义务兵;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四)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服刑人员;
(五)通过读书、购房、购买养老保险等,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仍有承包土地的人员;
(六)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父(母)迁入拆迁地的;
(七)因企业破产转制,回乡落户的下岗职工,在原单位未享受福利房、房改房、住房公积金,他处无住房,被拆迁房屋是其唯一住房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安置对象:
(一)没有承包地,不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人员;
(二)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三)因赡养关系,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岳父母(公婆);
(四)已享受过征地补偿安置的人员;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 在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农房实行货币化安置、统规自建安置两种方式。拆迁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化安置。由征地拆迁单位按照每平方米3500元的
标准,一次性将人均30平方米的货币安置资金支付给被拆迁人。并按被拆迁主体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计发一次。
(二)统规自建安置。统规自建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行建设的原则。统规自建房屋用地面积按拆迁安置对象计算,每个安置对象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4人的户按4人,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按30平方米/人计算),进行统规自建安置。按被拆迁主体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计发两次。
采用统规自建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拆迁安置对象建房补助费19500元/人、宅基地重置费10000元/人、人员搬迁补助费80元/人、物资设备运输费150元/人、物资设备损失补偿费50元/人、搬迁途中医疗补助费100元/人、搬迁保险费100元/人、搬迁误工费150元/人。
采用统规自建安置方式的,可根据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时间,由征地拆迁单位按最高上限不超过20000元/人的标准支付奖励费,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 过渡费标准按照被拆迁房为主体房的以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被拆迁房为生产性用房的以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由征地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人发放过渡费,计发12个月,附属房不计算过渡费。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数据,骗取征地补偿安置的;
(二)阻碍征地拆迁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挠工程建设的;
(五)敲诈勒索财物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虚报安置人数、克扣补偿费用、超标准超范围补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参与、支持、唆使相关人员阻挠土地征收工作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为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2.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1
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坟墓(双坟×2) |
普通土堆坟 |
座 |
3000元 |
砖石、水泥修砌 |
座 |
6000元 |
|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 |
座 |
9000元 |
附件2
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项目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内 容 |
备注 |
一级 |
350 |
内墙装饰、吊顶装饰、包门窗、有地砖 |
装修面积以实际调查公示面 积计算 |
二级 |
250 |
满足一级装修装饰项目中的任意三项 |
|
三级 |
150 |
满足一级装修装饰项目中的任意二项 |
|
四级 |
80 |
满足一级装修装饰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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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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