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省、市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宅基地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级单位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按照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凡属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面积的;
2.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或被占用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以及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4.原房屋属旧房、危房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地改建、重建的;
5.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的;
6.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二)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三)严格执行耕地保护
宅基地选址应优先选择原址原建,要充分利用荒地和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村内有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
(四)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五)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相关部门联动运行
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单位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务、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六)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农技员、规划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技员、规划员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技员、规划员或其下属机构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建立村组土地网格员巡查管理制度。
三、工作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各乡镇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6),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土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四)严肃追责问责
坚决杜绝部门、乡镇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附件:附件1-6.doc
国外365平台_365bet网上娱乐_365体育论坛网址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