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保护依据及其考核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
二、考核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
三、考核对象。全县19个乡镇。
四、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等方面情况。
五、考核规则。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国家、省、市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