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债务管理规定,现将我县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一、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按照《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川财金〔2016〕46号),下达我县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26368万元(其中:一般债务117859万元,专项债务8509万元)。
二、按程序确定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一)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自治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我县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99964万元(其中:一般债务91455万元,专项债务8509万元)。
(二)确定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99964万元,加上省政府批准我县2016年新增债券26404万元(全部为一般债务)。新增债券主要用于交通建设和脱贫攻坚项目。2016年我县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26368万元。
(三)提请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截止2016年6月30日,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定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26368万元(其中:一般债务91455万元,专项债务8509万元),提请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三、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今后,我县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控制债务增长,积极防范财政风险。
一是严格规范举债程序。全省政府债务由省政府统一举借,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实施。县政府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并将举借债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是积极偿还债务。按照“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分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通过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等方式来落实偿债资金。符合条件的政府债务可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转化为企业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