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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17-10-3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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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我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县司法局承担着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管理、协调沙坪茶场社会管理、德古调解、基层司法所和法学会等职能,其中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市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指导和关心下,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为载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全面夯实基层基础、筑牢维稳根基,努力开拓法律服务领域,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维护全县社会稳定。2016年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2人(累计接收414人),解除31人(累计解除327人,其中特赦4人),变更居住地累计7人),警告3人,治安处罚2人,目前在册87人,社会调查评估52人,实现无脱管、漏管,无生重新违法犯罪的工作目标。截止10月底,人民调解累计调处纠纷943件,成功率达到97%,其中德古调解349件,占37%。司法局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地位极大提升,截止10月底受县委、县政府指派参与成功处置23件。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案件223件。律师事务所:受理各类案件202件,法律顾问 24 家,各类法律咨询766人次、代书 70件次。基层法律服务所:受理各类案件34件(法律援助34件),代书37份,法律咨询677人次。法律援助,完成规范化法律援助2个,已办理108件,咨询录入1507件,共提供法律援助1723人次,完成市下达民生工程任务的114.86%

        二、部门概况

        司法局无二级单位,其中行政机关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法律援助中心),其他事业单位1个(公证处)。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司法局本年收入合计457.6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57.67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图片1


        2016年司法局本年支出合计443.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2.67万元,占93%;项目支出30.66万元,占7%;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图片2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司法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492.3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28.89万元,增长6%。增长原因:单位人员增加。

        图片3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43.3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4.55万元,增长3.39%。增长原因:单位人员增加。

        图片1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司法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43.3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350.13万元,占79%;教育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5.26万元,占10%;医疗卫生支出13.76万元,占3%;住房保障支出34.18万元,占8%

        图片5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2016年决算数为292.08万元,完成预算100%

        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6年决算数为21.99万元,完成预算5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节省开支。

        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8.67万元,完成预算24.3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县级项目未进决算、节省开支。

        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事业运行(项):2016年决算数为27.39万元,完成预算100%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45.26元,完成预算100%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6年决算数为13.76万元,完成预算100%
             7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6年决算数为34.18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司法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12.6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43.2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金、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69.4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7.67万元,完成预算55.2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3.21万元,完成预算66.0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46万元,完成预算37.16%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规范公务用车、接待程序,严格在标准范围内搞好我局的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工作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减少9.8万元,下降35.6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5.3万元,下降2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4.5万元,下降50%。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规范接待程序,严格在标准范围内搞好我局的接待工作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3.21万元,7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4.46万元,25%。具体情况如下:

        图片1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3.21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截至2016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5辆,其中:轿车3辆、越野车1辆、载客汽车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3.21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4.46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37批次,接待人数223人,金额4.46万元,具体开支包括:行政运行、基层业务、律师公证管理、法律援助、其他司法。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司法局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9.45万元,比2015年减少1.67万元,下降2.35%。下降原因:单位节省开支。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日,司法局公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0个,涉及财政资金0万元,覆盖率达到0%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指: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事业运行(项)指: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4.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5.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9.“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6决算司法局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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