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
限额意见的函>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高新区新城建设局:
按照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的通知》(川建建函〔2021〕27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准确把握施工许可限额调整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限额调整的范围为: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
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限额调整的时间为:自2021年4月1日起。
二、加强施工许可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额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三)及时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加强政策宣传,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依法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联动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履行质量安全责任,
(三)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真正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加强消防验收
(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属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所界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二)属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所界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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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抽查。
(三)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按照本辖区联合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3月9日
(联系人:李小乐,联系电话:0833-2427369。)
抄送: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